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940號
TNDM,114,易,194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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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聶煒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5697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聶煒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K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彩虹菸、咖啡包及愷
他命)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及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第三
級毒品」(哈蜜瓜錠、綠色粉末),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
據部分增加被告聶煒展於審理中之自白(易字卷第24、28至
30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係依毒品之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而不同品項之
同級毒品,其對法益之危害性則屬相同。因此判斷所持有毒
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
,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
。查被告持有本案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純質淨重即
應合併計算,先為敘明。
三、論罪部分:
 1.核被告聶煒展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罪」。
 2.被告自114年4月5日起至同年4月12日遭查獲時止持有扣案毒
品,為繼續之持有行為,應論以繼續犯之一罪。被告同時持
有第二級毒品與逾量之第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罪處斷。
 3.被告因未提供其毒品來源即不詳陌生男子之真實姓名、年籍
或足資辨別之特徵或聯絡方式以供警方查緝,與「供出毒品
來源」之要件不符,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
定之適用。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對人體
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對社
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法院前案紀錄
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期
間、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
私不予揭露,易字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期相當。
五、沒收部分: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 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 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 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 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 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K編號1及2所示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檢驗,扣案如附表K編號3所示之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檢驗,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且檢驗前 純質淨重合計5公克以上(均詳附表K編號1至3),均屬違禁 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3.扣案如附表K編號4及5所示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鑑驗後,結果其中確含第二級毒品之成分(併含有第三級毒 品之成分;均詳附表K編號4及5),即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宣告沒收銷燬。
 4.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吳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K: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毒品編號 所含毒品成分及等級 驗前純質淨重 數量 1 A1-A6彩虹菸 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第三級毒品) 無法計算 6包 ⑴捲菸,未吸食壹支,檢驗前毛重1.559公克,檢驗後毛重1.402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α-PiHP。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5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1頁)。 2 B1-B72咖啡包 4-甲基乙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 無法定量 72包 ⑴沖泡飲品,熊壹包(2包抽1,編號B-10)檢驗前毛重4.268公克、檢驗前淨重3.342公克、檢驗後淨重2.918公克,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72包,檢驗前總毛重312.21公克(總包裝重約66.672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245.538公克,檢出「4-甲基乙基卡西酮」,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5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0頁)。 3 C1-C30愷他命 愷他命(第三級毒品) 共約79.02公克 30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愷他命,30包,其上已分別編號C-1至C-30。 二、編號C-1至C-30: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陽性反應。  ㈡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毛重104.07公克 (包裝總重約11.1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2.97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C-16鑑定:   ⑴淨重0.73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0.65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⑶純度約85%。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30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9.02公克。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第41至42頁)。 4 D1-D4哈密瓜錠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單顆約0.066公克 4包共8顆 愷他命(第三級毒品) 無法計算 硝甲西泮(第三級毒品) 無法計算 ⑴錠劑,綠色8顆,檢驗前毛重10.704公克,檢驗前淨重9.480公克,隨機取1顆,檢驗後淨重8.29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Ketamine)及硝甲西泮(Nimetrazepam)。 ⑵第2級毒品"Methamphetamine",單顆純度約0.7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66公克。 ⑶第3級毒品"Ketamine",單顆純度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檢驗前純質淨重無法計算。 ⑷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razepam",單顆純度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檢驗前純質淨重無法計算。   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5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1頁)。 5 E1綠色粉末 MDMA(第二級毒品,搖頭丸) 約2.944公克 1包 愷他命(第三級毒品) 約0.121公克 ⑴沖泡飲品,水果壹包(編號113),檢驗前毛重25.681公克,檢驗前淨重23.220公克,檢驗後淨重22.763公克,檢出MDMA(搖頭丸)、愷他命。 ⑵第2級毒品"MDMA",單包純度約12.6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944公克。 ⑶第3級毒品"Ketamine",單包純度約0.5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1公克。 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5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69頁)。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5697號  被   告 聶煒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聶煒展明知MDMA、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竟基 於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4年4月5日凌晨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WAVE」夜店內,向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 幣8萬元購得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聶煒展於114年4 月12日20時0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 南市中西區大同路與府連路口時,因違規為警攔查,經聶煒 展同意搜索,為警當場在上開車輛內查獲附表所示之毒品。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聶煒展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聶煒展涉毒品案 初步檢驗報告書3份、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17張、臺南市政府衛 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2份、鑑定人結文1份、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 定書、鑑定人結文各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並有附表所示毒品扣案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及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 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請從一 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毒品編號 所含毒品成分及等級 驗前純質淨重 數量 1 A1-A6彩虹菸 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 (α-PiHP)(第三級毒品) 無法計算 6包 2 B1-B72咖啡包 4-甲基乙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 無法定量 72包 3 C1-C30愷他命 愷他命(第三級毒品) 共約79.02公克 30包 4 D1-D4哈密瓜錠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單顆約0.066公克 4包共8顆 愷他命(第三級毒品) 無法計算 硝甲西泮(第三級毒品) 無法計算 5 E1綠色粉末 MDMA(第二級毒品) 約2.944公克 1包 愷他命(第三級毒品) 約0.12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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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