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933號
TNDM,114,易,193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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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文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毒偵字第1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A03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3日某時,
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施用。嗣於同年月5
日下午6時30分許,經警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採集其尿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03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
1年11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營毒
偵字第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8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
3年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揆之前揭規定,即應依法追訴、審
理,不再令其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
,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U011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
年5月22日尿液檢驗報告(警卷第9-13頁)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並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
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有上開所載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檢察官主張並說明應依累犯規定加
重量刑之理由,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112年度
簡字第2890號刑事簡易判決、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佐,本
院衡酌被告上開前案之犯罪情節,與本案之犯罪類型、態樣
、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類同,足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未因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本案犯罪之責任非難
程度應予提升,有其特別惡性,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
請求本院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刑,應屬有據,且無被告所
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
害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
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構成累犯部分,不再重複評價),猶
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復犯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且
無力自制。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未有嚴重
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非全無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之危害,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生
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A02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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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