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849號
TNDM,114,易,184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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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芳宜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芳宜(涉犯傷害楊家雯、誣告等罪嫌
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魏荺家、同案被
楊家雯(涉犯傷害盧芳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前為同事關係。被告、楊家雯於民國113年1月30日1時
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鑫樂園音樂會館」內
,因細故發生爭執,進而徒手毆打、拉扯對方,告訴人見狀
欲將兩人分開,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亦拉扯告訴人,
致被告、楊家雯告訴人3人均跌倒在地,告訴人因而受有
尾椎骨折併變形、腹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
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
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⑴被告盧芳宜之供
述、⑵告訴魏荺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⑶同案被告楊家
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⑷監視器畫面擷圖暨光碟、勘驗
筆錄、⑸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
證明書2紙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上揭時、地與楊家雯發生口角與打架,
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
稱:我個頭很小,當時都是楊家雯出手打我,只記得我一直
在保護我的頭,並未出手毆打或拉扯告訴人等語。經查:
 ⒈被告前揭坦認之事實,除據其供述在卷外,並有前開三⑴至⑸
公訴意旨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⒉本件監視器畫面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過程中可見係被告
楊家雯發生爭執,楊家雯從座椅起身欲毆打被告,告訴
居中出手勸阻欲將被告與楊家雯分開,楊家雯因無法控制情
緒奮力將被告強拉甩至地上,告訴人亦失控一併遭楊家雯
扯倒地,楊家雯斯時身體持續壓在告訴人及被告身上,三人
之雙手及雙腳持續扭打纏住一起,幸經在場其他人士將告訴
人扶起,被告與楊家雯則躺在地上始終結紛爭。準此,被告
全程並未曾主動出手毆打或拉扯告訴人,反倒是遭楊家雯
力拉倒在地後,為保護身體而自然反應右手拉住告訴人,
顯係被動防禦楊家雯之不斷攻擊與拉扯,告訴人所受之本件
傷勢並非被告所造成堪予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其所指之犯行,亦乏其他具體事證以為佐證,尚不足使本
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
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證明
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本件之犯
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庶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影像一 一、檔名:打架監視器畫面.MOV 二、畫面背景:2024年1月30日「鑫樂園音樂會館」 三、錄影長度:1分30秒 四、備註:畫面彩色有聲音(背景說話聲與本案無關) 編號 監視器 畫面時間 錄影內容 1 01:50:33 ~ 01:52:06 1、影像畫面為「鑫樂園音樂會館」大廳,長椅上坐著三位女性,自畫面左側起分別為楊家雯(綁馬尾、穿著黑色外套、黑色上衣)、盧芳宜(即本件被告,黑長髮、穿著黑色上衣)、以及魏荺家(即本件告訴人,黑長髮、穿著灰色上衣)【圖1】,一旁櫃檯區有幾位民眾走動。盧芳宜原先在與魏荺家說話,之後盧芳宜轉過來和楊家雯說話。 2、(01:50:46)盧芳左手楊家雯揮過去【圖2】。 3、(01:50:48)楊家雯站起身往盧芳宜撲過去,魏荺家則是抬起腳往楊家雯身上踹、並推開楊家雯【圖3、4】,因此楊家雯坐回長椅上。魏荺家越過盧芳宜,並以右腳跨在盧芳宜身上的姿勢,與楊家雯扭打【圖5】,一名穿著黑色長袖上衣、背面有紅字文字圖樣及黑色長褲女子(下稱甲女)走到楊家雯旁勸架。 4、(01:50:54)楊家雯魏荺家半立身體、雙手彼此拉扯(兩人中間夾著盧芳宜,盧芳宜以右腳踢楊家雯)【圖6】。楊家雯以左腳踢魏荺家魏荺家以幾乎身體都壓在盧芳宜身上的姿勢與楊家雯扭打,三人推擠在一起。 5、(01:51:04~01:51:08)魏荺家站起身和楊家雯扭打,盧芳宜則被魏荺家擋住身體但以左腳勾住魏筠家。甲女與一名穿著黑色上衣、藍色長褲之女子(下稱乙女)以及一名穿橘黑色上衣之男子(下稱丙男)在旁勸架【圖7】。 6、(01:51:08)楊家雯站起來並脫下外套、盧芳宜與魏筠家持續長椅上扭打【圖8】(楊家雯脫下外套後,上衣長袖部分為灰色)。 7、(01:51:16~01:51:22)楊家雯雙手拉著魏筠家身體,用力將魏筠家從長椅拉起身,魏筠家再拉著盧芳宜,因此三人拉扯在一起一起倒地【圖9、10】。三人倒地後姿勢變成盧芳宜靠近門口魏筠家在中間楊家雯魏筠家左側【圖11】。 8、(01:51:22)三人倒地後,盧芳右手明顯拉扯魏筠家【圖12(紅圈處)】。 9、(01:51:24)楊家雯微起身,此時盧芳宜手拉著魏筠家往門口方向拉【圖13】,盧芳宜跟魏筠家兩人持續拉扯。乙女楊家雯旁嘗試要將楊家雯扶起身。 10、(01:51:25~01:51:28)楊家雯起身之際,魏筠家也隨之要起身,但盧芳宜持續拉扯,因此魏筠家又往下倒【圖14、15】。乙女持續站在楊家雯旁嘗試拉開扭打的三人。 11、(01:51:28~01:51:36)當楊家雯站起來後,盧芳宜將楊家雯往下拉【圖16、17】;魏筠家則坐起身、拉扯著楊家雯的手【圖18】,甲女站在楊家雯左後側嘗試要拉起楊家雯乙女則站在盧芳宜左側。 12、(01:51:36)魏筠家在拉扯楊家雯過程中,身體往其右側移動【圖19】。 13、(01:51:36~01:51:39)丙男往前站因此擋住楊家雯盧芳宜、魏筠家等人。 14、(01:51:39)魏筠家再度躺在地板上,楊家雯身體壓在魏筠家身上。因乙女在旁擋住盧芳宜,無法辨識盧芳宜姿勢【圖20】。 15、(01:51:40~01:52:06)魏筠家被楊家雯壓在下方,三人的雙手及雙腳持續扭打在一起(因乙女在旁擋住盧芳宜,無法辨識盧芳宜姿勢)【圖21】。周遭幾位民眾陸續前去幫忙,甲女、乙女、丙男聚集到楊家雯盧芳宜倒地之處協助;另有一名民眾扶起魏筠家,魏筠家率先站起身,而楊家雯盧芳宜仍舊躺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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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