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言燊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76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05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本為告訴人僱用員工,告訴人無償提供案發地
即公司上班處所供被告一家人居住,被告不思感恩,於該處
客廳裝設監視器,攝得與告訴人有關之性影像,更藉此恫嚇
告訴人,迫使告訴人交付新台幣9萬元得逞,對告訴人造成
身心靈及家庭巨大之傷害及影響,並參諸被告偵查中否認犯
行、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並欲將9萬元交還告訴人、
惟因調解內容未能達成一致而為告訴人拒絕等犯後態度,兼
衡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殯葬業
、需扶養母親及4歲稚女(見本院卷)等一切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被告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交付新台幣9萬元,為其犯罪所 得 ,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第1項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A04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767號 被 告 A05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於民國111年11月間擔任A000000000003(真實姓名詳卷 )之員工,A000000000003並提供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房屋供A05居住,A05即在該處裝設監視器錄影設備。嗣於11 2年8月間某日,A05瀏覽監視器錄影畫面找尋小孩遺失的物 品時,發現A000000000003與AC000-B113061(真實姓名詳卷 )曾在客廳進行性行為,A05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12年8月30日23時50分許,在A00000 0000003住處旁空地,向A000000000003恫稱:「手上有私密 影片,需交付新臺幣(下同)9萬元,才會交出原檔,否則 會將影片散布出去」等語,致A000000000003聽聞後心生畏 懼,遂委託AC000-B113061於112年8月31日13時10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停車場,將現金9萬元交予A05, A05始將記憶卡交給AC000-B113061。二、案經A000000000003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5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112年8月31日13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停車場,向AC000-B113061收取9萬元,並將記憶卡交給AC000-B113061之事實。 2 告訴人A0000000000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其於112年8月30日23時50分許,在住處旁空地遭被告恐嚇交付9萬元,否則被告要將影片散布出去,其遂委託AC000-B113061於112年8月31日13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停車場交錢,並自被告處取回影片之事實。 2.證明其交付之9萬元,與被告交給其太太劉紅鈴39萬2450元款項無關之事實。 3 證人AC000-B11306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31日13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停車場,將現金9萬元交予被告,被告還保證影片不會外流之事實。 4 證人劉紅鈴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投資39萬2450元,但這筆錢與112年8月31日交付之9萬元無關之事實。 5 錄音譯文1份 證明證人AC000-B113061與被告於112年8月31日交錢時之對話內容,且被告於收到9萬元後,才將記憶卡交給證人AC000-B113061之事實。 6 性影像光碟1片、性影像截圖照片8張 證明A000000000003與AC000-B113061之性行為遭攝錄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被告 取得之9萬元,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