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吉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吉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吉隆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