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07號
TNDM,114,單聲沒,20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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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任


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378號、112年度偵字第1225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中華牌」香菸壹仟貳佰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任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本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
11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
卷宗在卷可查。經查,本案扣得之「中華牌」香菸1200支
,係未取得取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報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
稽,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就扣案之上開香菸
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按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法取
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香菸,係屬私菸。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
、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
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
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
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柏任所涉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5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
檢察署臺南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911號駁回再議確
定,於11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
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中華牌」香菸1200支,均係未
依菸酒管理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有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扣案香菸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
、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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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