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91號
TNDM,114,單聲沒,191,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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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含毒品之殘渣袋八個、分裝袋一包、分裝杓一支、針筒二支、吸
食器二組、玻璃球二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2包(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為係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5份在卷可
稽,係屬違禁物;又該案件所查扣之殘渣袋8個、分裝袋1包
、分裝杓1支、針筒2支、吸食器2組、玻璃球2個,為被告所
有供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稱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將前
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
依法諭知毒品部分沒收銷燬之;供施用毒品之犯罪工具部分
,宣告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毒 品 名 稱 驗餘淨重 檢 驗 字 號 報 告 日 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032公克 高市凱醫驗字第79079號 112年7月10日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62公克 同上 同上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81公克 同上 同上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71公克 同上 同上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82公克 同上 同上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75公克 同上 同上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44公克 同上 同上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662公克 同上 同上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33公克 高市凱醫驗字第80260號 112年9月23日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54公克 高市凱醫驗字第79215號 112年7月18日 1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048公克 高市凱醫驗字第89951號 114年1月21日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688公克 同上 同上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230公克 同上 同上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697公克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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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