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87號
TNDM,114,單聲沒,187,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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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國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
燬之;附表編號2、3、4之物品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
違禁物甚明。經查,被告傅國棟於民國114年4月18日14時26
分許,因另案偵辦到案,經其主動交出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
警扣案,而查獲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1346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足稽。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之
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
可稽,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而該案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
爰就前開扣案之物,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470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  被   告 傅國棟 ○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鄉○○○0號            居○○縣○○鄉○○○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傅國棟於民國114年4月18日14時26分許,因另案 偵辦到案,經其主動交出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警扣案,而查 獲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 第1346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附表編號1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另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該案未 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就前開扣案之物 ,依首揭規定,分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1.48公克 2 殘渣袋 1個 3 吸食器 2組 4 滲食器 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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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