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54號
TNDM,114,單禁沒,25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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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昆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聲請案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昆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緝字第183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號、第1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號案
件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重量詳如附表)經送檢驗,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參照,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至113年間,陸續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次之犯行,其中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
11號案件(下稱本案)中,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被
告本案其中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聲觀字第1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1號案件
,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8號
裁定被告入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被告遂於114
年6月2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同年7月2日因無繼續施
用傾向出所,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因認被告本案其餘犯行亦為
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11
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號、第12號,將被告上開犯行均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有上開聲請書、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183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至12號不起訴處分書
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事實,首堪
認定。
 ㈡被告本案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乙節,有臺灣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2年8月30日扣押筆錄暨所附之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1張(見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552610號卷第9
頁至第13頁、第37頁)存卷可按。上開白色結晶2包經送請
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詳見附表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1490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臺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
字第2047號卷第61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2包,均係甲基
安非他命無訛,爰就尚餘有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
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包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
命之包裝袋1只、如附表編號2所示經檢驗後所餘之包裝袋1
只,因難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視同毒品,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
認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毛重0.455公克,檢驗前淨重0.228公克,檢驗後淨重0.21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後僅餘包裝袋1只) 檢驗前毛重0.234公克,檢驗前淨重0.005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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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