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14號
TNDM,114,侵訴,14,2025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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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崇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
29日114年度侵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甲○○迄未補正上訴理由,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1.本件上訴人因強制猥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
判決罪刑在案,而該案判決書送達至上訴人住所即戶籍地臺
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
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114年5月8日將文書寄存於上訴
人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出所」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2.之後上訴人於114年5月19日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
訴理由事後具狀後補,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此有刑事上
訴聲明狀1份在卷可稽,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14年8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補正裁定於114年8月28
日送達至上訴人上開住所由上訴人親自簽收,又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確實均無在監或在押等情,有本院114年8月25日裁定
、送達證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已生合法送達
效力。
 3.然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紙附
卷可憑,是本案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屆滿,上訴人迄未補
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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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