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林亞萱
被 告 林沛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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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
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
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
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
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謝昱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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