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69號
TNDM,114,交簡附民,69,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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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附民 原告 郭威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附民 被告 藍錦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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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