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918號
TNDM,114,交簡,918,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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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琮斌


王士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王宗斌」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琮斌」。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被 告王琮斌之姓名,均誤寫為「王宗斌」,而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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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