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925號
TNDM,114,交簡,2925,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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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鴻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字第69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4年度交訴字第25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葉鴻鳴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葉鴻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
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
追撞同向前方騎乘機車停等紅燈之告訴人2人,造成告訴人
分別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卻未停留在現場報警處理,
亦未對告訴人施予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照顧措施,逕行駕車
離開現場,罔顧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不該,並考量
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均達成調解,告訴
人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並願意原諒被告(見調院偵卷第5
至12頁),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
(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691號  被   告 葉鴻鳴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鴻鳴於民國114年3月15日22時1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善化區台一線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目加溜灣大道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遂追撞同向前 方停等紅燈、由NARCIDA FLOYD HENDRIX GAMBOA菲律賓籍中文姓名:福洛伊)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及陳明宏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肇事 ,福洛伊因而受有右側前臂擦傷、右側前臂挫傷、後胸壁擦 傷、後胸挫傷、肩部關節痛、前臂開放性傷口、滑膜炎及腱 鞘炎等傷害,陳明宏則受有左側小腿挫擦傷之傷害(葉鴻鳴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葉鴻鳴於發 生交通事故後,竟未報警處理及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基於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之犯意,逕 行駛離現場而逃逸。嗣福洛伊、陳明宏報警處理,始經警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福洛伊、陳明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鴻鳴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福洛伊、陳明宏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 故照片、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善化誠康診所診斷證明 書、明翔診所診斷證明書、行車紀錄器與路口監視器影像光 碟、該等影像截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本院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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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