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842號
TNDM,114,交簡,2842,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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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6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彥成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彥成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
,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
首,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警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本應謹慎小心,以維自身及參與道
路交通者之安全,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撞擊停等紅燈
告訴人A02之機車,致告訴人、車倒地而受傷,其過失程度
重大,且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
並考量被告坦認自後撞擊告訴人機車之犯後態度(偵卷第9
頁反面),與告訴人所受傷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609號  被   告 林彥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彥成於民國114年7月9日16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途經該路與中山東路交岔路口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天 候晴,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追撞同向前方停等 紅燈,由A02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A 02因而受有左肩及左膝擦挫傷之傷害。林彥成於肇事後犯罪 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 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彥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暨 車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㈣告訴人提出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 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交通分 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 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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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