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1208號
TNDM,114,交易,1208,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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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文




陳美玉



選任辯護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1950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交簡字第2521號)
,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
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文文陳美玉相互告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吳文文陳美玉已成
立調解,其等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
可稽,依照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950號  被   告 吳文文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玉 女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文於民國113年11月2日13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東區裕農路163巷由南往北 方向行駛,行至裕農路163巷與裕農路147巷無號誌交岔路口 時,本依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該路口,適陳美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裕農路147巷由 東往西方向駛至該處,陳美玉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時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兩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吳 文文因之受有左側手肘擦傷之傷害,陳美玉則受有左股骨幹 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右側第2肋骨骨折等傷害。二、案經吳文文陳美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文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告陳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台 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案發現



場及車損照片26張。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 雅 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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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