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涂朝興律師
被 上訴人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4月22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94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判決書內應 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 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第一審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為上訴 人敗訴之理由,已表明其法律上之見解綦詳,本院之見解與 一審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並認為一審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已臻詳實,無再為補充之必要,上 訴論旨仍執原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應認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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