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8號
附民 原告 林瑞賦
吳春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附民 被告 林承緯
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
附民 被告 潘明宏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法定代理人 鳳運昇
上 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被告林承緯、潘明宏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18號過失致死
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