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53號
TNDM,112,金訴,653,2025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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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融


選任辯護人 朱冠宣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13年8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判決日期誤載為112年8月23
日,應更正為113年8月2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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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