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653號
TPDV,114,除,165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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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李麗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57564-1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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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