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王丹青(即王先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49615-9 1 1000 ㈡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49616-0 1 1000 ㈢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49617-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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