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650號
TPDV,114,除,165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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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王丹青(即王先知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49615-9 1 1000 ㈡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49616-0 1 1000 ㈢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49617-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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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