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615號聲 請 人 方馨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082855 1 165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0NX02560586 1 82 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3140932 1 74 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858527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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