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廖信貞
訴訟代理人 廖若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 月8 日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109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10月2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4 年10月13日向本院聲請除
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
滿(應至同年10月24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26216-2 1 202 00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31973-5 1 367 00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38909-3 1 338 004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46731-9 1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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