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叢君儀(即鄭凱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4年10月4日及翌日為星期假日,114年10月6日為國定假
日,故順延至同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334907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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