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陳少澤(即陳師宇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芸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6ND1196169 1 10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481488 1 100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950757 1 165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393942 1 126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910175 1 166 006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230897 1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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