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吳 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
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9月20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
年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217508-8 1 1,000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217509-0 1 1,000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217510-6 1 1,000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217511-8 1 1,000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217512-0 1 1,000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0101-4 1 150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3801-0 1 257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