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508號
TPDV,114,除,1508,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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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許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芮渟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11-D3-01-0005476-2 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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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