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黃祥祐(即黃進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15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291926 1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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