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陳亞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8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948202 1 264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05235 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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