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佳倫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540033-3 1 1000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540034-5 1 1000 0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30129-1 1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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