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李政恩(即李林連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原期間屆
滿日為114年9月13日,因該日及次日為休息日,故遞延至此
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268924-1 1 92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