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