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60號
TPDV,114,除,146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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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甘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8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愷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基金 21-D1-01-000125-0 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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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