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朱永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麗群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崔長華 永豐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10月30日 34,650元 167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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