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52號
TPDV,114,除,145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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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潘緝慧(即王秀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702280-0 1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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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