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49號
TPDV,114,除,144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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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林信賢(即林溫端妹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17426-0 1 337 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64243-7 1 114 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08178-9 1 87 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41587-2 1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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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