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31號
TPDV,114,除,143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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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梁暐光(即梁榮博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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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