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謝寶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97829-5 1 1000 002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32372-6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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