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2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柯文華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9月25日 108年2月26日 68,800元 臺北市○○○路0段00號15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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