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24號
TPDV,114,除,142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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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2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柯文華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9月25日 108年2月26日 68,800元 臺北市○○○路0段00號15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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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