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31號),於民國114年6月10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
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
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2月4日 38,459元 NS45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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