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陳春美
代 理 人 龍厚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35495 1 988.1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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