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07號
TPDV,114,除,140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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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曾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筱祺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5626-5 1 468 002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40500-8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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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