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93號
TPDV,114,除,139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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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葉姿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107310 1 1 1000 0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107311 3 1 1000 00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107312 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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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