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吳筑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114818 1 918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