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吳丙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吳丙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 114年5月11日 200,000元 JC248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