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賴垣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10月7日 9萬2,000元 0092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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