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張肇北(即孫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276131-8 1 328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384477-4 1 394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75808-0 1 509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79409-2 1 509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633291-8 1 397 00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680854-5 1 345 00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4401-7 1 303 00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41556-3 1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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