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王齊顯(即曾月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2470-4 1 72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24217-5 1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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