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李壯源
訴訟代理人 葉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6月28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16 1 400000 2 大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19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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