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盧金寶(即王順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5148-5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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